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8, 2024 1:10:00 GMT -10
蹂躏国家的废话节”,在商品分类方面。 我已经警告读者,我不会处理商品分类的疑难案件、涉及争议和解释争议的问题,例如协调制度的立场说明和解释性说明或分类意见。我无意称与我不同的法律立场为“废话”(令人遗憾的是,这种行为在当今的出版物中也很常见)。 我将专门用“废话”一词来形容纳尔逊·罗德里格斯[1]的语言中公然不正确、明显且公然的错误。 主要的“废话”是相信行政和或司法评审机构“说出什么是……”某种商品。例如,在一段文字中(有很多这样的!),其中写道“卡夫说猪的鼻子被拿走了”,当想象卡夫有能力确定什么是“猪的鼻子”时,就存在严重的技术错误。 “是”和或“采取”是什么,当行政法院仅具有根据协调制度的规则对商品分类发表。 意见的管辖权时,这是巴西通过法令颁布的公约的结果97491988,一项无可争议的合法活动(对源自国际条约的规范的解释)。第二个严重错误,在此处描述的此类文本中,因谬误甚至偏颇而加剧,是从危险的前提出发,即预先确定地知道卡夫分析的商品实际上是“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猪鼻子” ”,但法院仍称其为“被盗取”,与“……事实世界的现实”相矛盾。 好吧,请记住并强调:Carf(或任何其他法院,行政或司法法院)不能说出某种商品“是什么”。您只能在了解其特征和组成后,如有必要,在此类任务的专业知识的帮助下,根据协调制度(HS)的上述规则和补充标准、活动、重复强化来解释其分类是什么这个想法无疑是合法的。 而且,由于在 HS 中对商品进行分类的活动是合法的,解释国际条约中的规则和规范的。 内容,因此法官(无论是行政法官还是司法法官)要求专家对商品进行分类是没有意义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请求相当于外包裁决活动,将 HS 公约中的规范和补充法律法规的解释留给专家。 换句话说,关于货物分类的报告是法律意见,而关于货物特性和成分且不干扰HS规则的专家报告是技术意见。用塞尔吉奥·波尔图的话说,合并这两个宇宙是“无稽之谈”。 “Febeapá”的另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很多评论,它认为存在税收筹划的“案例”,通过简单地改变外观包装来改变商品的分类,而不改变商品的成分和特性。产品。分类变化,包括读者在阅读上面几行时必须想象的变化,只有在商品的成分和或内在特性也发生变化时才会发生。 当您遇到带有“天才”分类计划的文本时,请知道:。
|
|